【广州刑事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辩护律师】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体为个人的法定量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量刑按照以下几种情况: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辩护律师】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体为单位的法定量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量刑按照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辩护律师】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规定
1、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2、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