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认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身份?
【广州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某在担任深圳气体厂有限公司(国有控股)xx气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气站清理债权、债务以及配合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的职务便利,在与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结算并支付运输费用的过程中,于2009年9月,指使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冒充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领取深圳气体厂有限公司出票给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以作为运输费的金额为人民币43200元的支票1张,随后伪造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通过背书给深圳市某区人和东华某材料厂入账的方式,从中套取现金人民币432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10年1月,被告人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经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经法庭质证的被害单位报案报告、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登记基本资料、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劳动合同、支票复印件、运输合同、提货单、收据、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足以认定。
【广州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莫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莫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莫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广州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犯贪污罪,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莫某的身份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莫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故认定莫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不足。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法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