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协议”?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一直化名“李慧”与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经济往来。
2013年7月底,王某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吨19100元的价格,将张某某的棉纱共42.2吨销售给广州市越秀区的孙某某。
同年8月1日,张某某将21吨棉纱按照王某的指引交付给孙某某,并收到相应的货款。
次日,张某某再次将21.2吨棉纱交付给孙某某后,王某则让孙某某将货款407053元打入其账户内,不支付给张某某,占为己有。后王某关闭手机后逃匿。
同年12月30日王某被抓获,民警将其账户内336000元冻结,案发后归还给张某某。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包含这种非书面形式的口头协议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如果存在口头协议进行诈骗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口头协议也是法定的合同形式。文章采取第二种观点。
本案被告人王某虽未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合作协议,口头亦属于合同的范畴,是法定的合法形式。被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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