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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赌博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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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75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1日21:35: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赌博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赌博罪量刑标准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1、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量刑标准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2、“赌博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

(1)赌博罪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客体要件:“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3)客观要件:“赌博罪”的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 " 赌头 " ,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4)主体要件:“赌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赌博罪”。

(5)主观要件:“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行为人的目的为了获取钱财。  

  赌博罪量刑标准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3、什么是“开设赌场”以及相关规定?

(1)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场所内进行赌博,行为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2)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二是开设赌场者并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3)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不构成犯罪,“开设赌场“的人,即俗话说的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

  赌博罪量刑标准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4、“赌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与区别?

(1)“赌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赌博罪”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则不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2)对于多次参加赌博的行为人,输赢金额不大,并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行为人从未从中渔利的,不应认定赌博罪。

不构成犯罪,但赌博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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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5、“赌博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年)

(2)《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3)《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5)《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6)《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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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6、“赌博罪”的量刑标准

(1)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具体化,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

  ①“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回扣的。

②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

  赌博罪量刑标准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7、“赌博罪“中赌资金额的认定:

(1)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3)代理赌博网算开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帮他人赌博以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通讯、计算机网络、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应当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域外开赌场构成赌博罪的:中国公民在国家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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