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原则及如何认定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1、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否只收集有罪证据?
(1)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办案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包括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2、刑事案件判定对证据的要求?
刑事案件的判定,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刑事案件中,仅有“口供”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坚持不供述,法院能否判案?
(1)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供述时往往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因此,“口供”不一定完全真实,甚至可能完全不真实。同时“口供”具有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办案机关不能仅依赖“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
(2)刑事案件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重证据”,是指要重视一切证据的收集、认定,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
(3)此外,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对于仅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被告人不供述,但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4、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如何理解?
(1)“证据确实、充分”包括三部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指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判处何种刑罚的依据的事实等,都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证明。
(3)“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指经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认定属实。
(4)“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