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区分
【广州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广州抽逃出资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为了将深圳市某装潢有限公司由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增加到600万元,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向他人借资的方式取得工商注册资本验资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被告人李某将所借的注册资金抽逃并归还他人,共计抽逃公司注册资金550万元。
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工商银行记帐凭证、收款凭证、进帐单、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帐单、借款借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核表、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广州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广州抽逃出资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特征,应以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不妥。
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广州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广州抽逃出资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此处涉及到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区别。
首先,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使潜在的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而抽逃出资行为不仅使潜在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同时还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其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抽逃出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后。
再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区别还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出资。
虚报注册资本是行为人采取以无充有、以少充多的欺诈手段,使登记注册资本虚高于实际注入资本,行为人并未实际出资;抽逃出资是行为人实际出资后,抽逃已经实际出资的资金,资金不管是自有还是借贷,都必须是行为人享有控制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公司法规定,借用他人资金对深圳市某装潢有限公司实现增资,在通过职能部门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又将增资部分的注册资金550万元抽逃并归还他人,抽逃资本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特征,应以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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