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私自转移未被控制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孙某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罗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罗某应返还孙某股权转让款、赔偿款共计人民币近一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罗某拒不履行,孙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局控制了罗某名下的房屋及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
在人民法院控制财产未兑现前,罗某从其名下的某银行账户支取存款累计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罗某取出款项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罗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予以追究,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认为,其名下尚有房产、股权被查扣在案,资产足以偿还孙某的债务,因此,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案中,罗某明知其自身负有案件正处在执行过程中,却私自转移名下银行现金存款累计达二十万元,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义务,罗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符合“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律师提醒,行为人有财产被司法机关查控,在明知有案件处在执行过程中,却仍私自转移未被控制的其他财产,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