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单位领导向他人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12年间,某单位X公司在承接某某医院相关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由余某甲经手,先后多次贿送某某医院相关领导人员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食品等共计人民币一百多万元。
2014年中旬,余某甲到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X公司、被告人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其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甲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余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律师意见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被告单位广州市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贿送国家工作人以财物,情节严重。由于单位行贿罪和与行贿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需要合理区分。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在形式上是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不难看出,刑法是根据行贿所取得的利益归属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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