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陈某甲离家出走,当月某某派出所接当地群众报警,找到陈某甲,并将其送至某某民政局救助站。
陈某甲被送到某某救助站后,由救助站工作人员李某某、田某某分别轮流看管照顾陈某甲,当天晚上,李某某和田某某二人在送陈某甲回家途中看管不善,陈某甲自己驾车逃跑。
2017年,李某某、田某某被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辨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认识到工作的失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某某一直听从单位领导的安排和大家共同看管被救助人员陈某甲,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依照法律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作为救助部门负责人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可以看出,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其固定身份,而是取决于从事活动的内容及其依据。
本案中,两被告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是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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