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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取得钱款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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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53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30日22:12: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取得钱款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案情回顾

钱某某与李某某是朋友,钱某某在了解到李某某的某某银行网银账户内有4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萌生了将其据为己有的想法。

钱某某伪装成某某电商,与李某某进行交易,其以尚未看到李某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40万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

李某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账户中的40万元随即转移到钱某某的账户中。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使用预设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对于钱某某诱骗其点击链接转移财产的行为,李某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

可见,被告人钱某某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1元”的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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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区分主要在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意识。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提供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

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虚构表面支付1元实际交易40万元的付款链接,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财产,李某某对于处分其40万元财产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因而被告人钱某某构成“以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的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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