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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对商业秘密和公知技术的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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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7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2日20:08: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对商业秘密和公知技术的准确区分?


【广州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刘某某在某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开发工作,并与上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在工作期间,刘某某违反上述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某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广州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规定,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竞争对手,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2.在认定对某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有异议: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泄露某加工工艺技术,而造成80万的购置相关技术设备的损失,不能认定为是新能源公司的损失。因为在购置相关技术设备之前,该工艺技术就已经属于公知技术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80万元的设备购置费用,经鉴定,由于该加工工艺技术在其购买该设备之前就已经属于公有技术信息,故不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故该80万元的设备购置款不应认定为某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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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具体认定该罪的构成上要注意:

1)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为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不为公众为知悉”,并不要求所有人都不知道该技术信息,而是仅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的事项;

2)在实行行为的认定上,只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不足以构成刑罚处罚,只有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才可以构成本罪。

3)立案标准:

第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第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的准确把握,将已经进入公有技术领域的信息与受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区分,从而对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得以准确计算,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罪责刑相适应。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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