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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站工作人员未交投注金购买彩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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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71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8日21:43: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彩票站工作人员未交投注金购买彩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63日,石某某承接了“某某投注站”的彩票销售权。

75日临近开奖前,石某某认为当期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彩票的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总金额为60多万元的18张彩票,以期中得大奖后归还投注金。

但中奖号码揭晓后,刘必仲仅中奖7千多元。在当晚开奖前,该市福利彩票中心即发现有彩票投注站的销售异常,迅速派人调查。

同月15日,周某某写下一张欠彩票款的条据。

2017年年底,石某某因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企图逃匿,在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手段,从其经营的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打印出总金额60多万元的18张彩票。由于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石某某企图逃匿,被抓获。石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石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石某某的行为是欠款购彩票,欠下的彩票投注金已经出具欠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石某某利用管理彩票投注金这一职务上的便利,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出面值60多万元的彩票,相当于以消极方式挪用中国福彩中心管理的60多万元财产。

石某某挪用数额巨大的社会公益性财产进行营利活动且未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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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犯罪目的。在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某未缴纳投注金打印彩票,由于彩票投注金账目保存在彩票投注机中,彩票发行机构能随时掌握该站完整的账目,石某某不可能通过做假账骗取彩票投注金。同时石某某在签订和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中的几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情形。因此石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不能非法占有这部分彩票投注金。

同时石某某供述,其所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巨额彩票,是自信能中大奖,想在中大奖后补缴投注金。从这个供述中,看不出石某某要非法占有巨额彩票投注金。由于判断错误,导致石某某最终不能归还巨额彩票投注金。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石某某对巨额彩票投注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主观目的需要大量证据予以证明,通过行为人的交易方式,钱款数额,以及交易后的表现综合考量。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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