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构成渎职犯罪的同时又受贿的,刑法如何处罚?
【广州徇私枉法罪辩护律师、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2日晚,朱某某等人在某某酒吧消费离开时与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该酒吧的保安员前来劝阻。争执过程中,酒吧的保安员姜某某与朱某等人发生打斗,导致多人受伤。
报案后,该酒吧的经理向管辖该酒吧的某派出所所长章某某送礼(共计价值50万元),希望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罚。
派出所所长章某某在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的情况下,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
【广州徇私枉法罪辩护律师、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某某酒吧发生案件应予刑事处罚,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鉴于章某某在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有受贿行为,且该受贿事实已被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以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
【广州徇私枉法罪辩护律师、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被告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处罚原则:
(1)一般情况下,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特殊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在具有受贿行为,又同时构成以上渎职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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