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必须直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吗?
【广州强迫劳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葛某某承包了程某某的AA砖厂,之后葛某某在程某某的许可下,通过购买、欺骗、强行抓获等方式将多名工人抓到工厂干活,并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分别监视、打骂等多种方式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除提供工人们的用餐住宿外,不提供任何工资收入,强迫其连续长时间劳动。
在此期间,程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向葛某某提供资金支持。
【广州强迫劳动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被告人程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葛某某提供资金保障,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两被告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被告人程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葛某某提供资金保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是共同犯罪,均构成强迫劳动罪。
【广州强迫劳动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关于程某某是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要注意,共同犯罪不仅仅是指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具体的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为具体的实施人提供了物质上的帮助,或者心理上的暗示等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促进、帮助作用的行为,也与实行行为人一并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作为砖厂的经营者在明知被告人葛某某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智力有障碍的被害人劳动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提供资金保障,从客观上协助被告人葛某某强迫他人劳动,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