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发生在亲友之间的盗窃,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春节期间,周某某到其兄长家中拜年,见其哥哥周某甲家中无人,周某某想到自己过去一年中欠钱较多,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
周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房门撬开,进入室内后又将周某甲的抽屉撬坏,盗走抽屉内现金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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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周某某的盗窃行为判处缓刑,其辩护理由为:首先,周某某是被害人周某甲的亲弟弟,为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盗窃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其次,周某某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此外,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郝卫东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其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一般盗窃案件有所区别。并且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且所盗款项大部分被及时追回,不足部分也由其亲属退赔给了失主。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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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 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本案中的被告人盗窃其哥哥财产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