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证券骗取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毛某某在未支付对价款的情况下,找人帮其伪造一张户名某某银行的国债收款凭证,面额为5千余万元。
毛某某拿到该收款凭证后,准备用此票据质押向银行骗取贷款。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了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货币面值,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并借以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被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凭证。根据本罪的立案标注,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伪造国债收款凭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若其以假的收款凭证向银行质押,取得银行贷款的,可能会进一步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