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机械设备虚假增加银行卡中存款数额的,如何定罪处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程某某因借外债较多,无力偿还,便图谋侵入银行存款系统,窃取财产。
程某某向他人订购了一套远程遥控系统,利用该装置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在没有实际存款的情况下,人为的虚假增加其存款账户内余额。
之后又通过自助取款机将该钱款取出,共计取款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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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制的装置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窃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 自己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程某某是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制的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连通后,秘密地将银行资金转入其事先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之后又从自助取款机上将该虚增的钱款取出,从而非法地占有了30多万元资金。被告人程某某提出“自己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银行现金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实际存款的情况下,虚增自己银行卡中的存款数额的,其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对于存款的占有归属,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来看,均认为存款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而存款所指向的现金,则是由银行管理者占有。使用技术手段虚增存款余额的,构成对银行债权的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