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注册成立。
某某有限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在苏某某和何某某的操纵下,面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该公司设计的墓地可以增值,并以不定期提高价格、承诺回购等手段,欺骗、诱导社会群众购买塔位,通过这种方法大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据统计,在该地区因此而受骗的群众高达2000多人,共计骗的资金8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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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8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辩称:某某有限公司向企业借款和向社会公众出售塔位均属正常市场行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法院认为: 某某有限公司销售投资型墓地的行为,以及向购买投资性墓地的客户承诺履行的义务完全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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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虽然没有明确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吸收资金,但是其通过虚假宣传,人为调价,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手段,诱使大批社会公众向其缴纳资金,客观上起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效果,扰乱了社会的金融秩序,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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