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收受他人财物事后退赃的行为,刑法如何评价?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中旬,沈某某帮助某某矿业公司的经理朱某某承包了某地区的采矿权,某某矿业公司为了表示感谢向沈某某输送了人民币5万元。
到2017年年底,在沈某某主持负责的某地区林场开发项目上,该某某矿业公司再次希望沈某某能让某某矿业公司承包该项目,于是向其输送了人民币10万元,沈某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而后由于其他原因最终没有实现其承诺。因而沈某某答应归还某某矿业公司8万元,但一直没有履行。
案发后,沈某某分批向某某矿业公司归还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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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某涉嫌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出赃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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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而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后,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均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后是否有退还赃物的行为,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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