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葛某某任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未取得取得建设工程的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某某市区的某地块上私自开工建设AA居民楼。
在该项目建设期间,当地政府下的规划委员会多次对其下发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但葛某某均不予理会,并指示下面员工继续施工。
一直到2017年初该小区楼盘建设完成,向社会公开销售,此时该楼盘仍然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内的多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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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葛某某,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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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刑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除了明文列举的几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表现外,最后一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意味着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与前述法律规定明确列举的行为相比较,具有相同或近似水平的法益侵害程度,则可以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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