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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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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白某某意图通过利用废旧电源提炼某种金属物质赚钱。其在2017年中旬开始租用某某郊区的一处废弃厂房,开始大规模购进废旧电池,以及提炼某种金属物质的设备。该金属物质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物质,白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环境审批手续以及未建立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开始从事生产活动。
2017年年底被当地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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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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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评析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胡总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性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