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网购诈骗受害人众多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魏某某伙同其同乡冯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设立从事诈骗行为,魏某某等人在网络上注册成立多家网店,主要经营随身上网卡。
其通过网店发布销售上网卡等信息,并通过给客户发红包,让其帮助自己网店刷单来虚构上网卡流量,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消费者下单后以无效卡或低流量上网卡等发货,并等其收货后,以要求先确认收货才能激活上网卡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骗取消费者钱款。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产品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价。
在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法院认为:本案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的陈述,结合在案证据,可以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诈骗数额在网购平台先行赔付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之间。因为在本案中本案确有部分被害人因与被告人自行联系得以退款或经向网购平台维权得以“售后退款”,该部分金额可不计入犯罪数额,但是由于证据不足,致无法认定该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的具体数额,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予以就低认定被告人的诈骗数额。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很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要达到: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网购环境下,由于网购人流较大,在无法准确证明诈骗数额,存在无法排除被告人魏某某已经向多名被害人退款的合理怀疑,因而法院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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