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中,适用缓刑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7月,林某某在明知其朋友在销售假酒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该朋友处购买假冒的多种品牌的高档白酒用于销售。
2017年7月某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查获林某某购买的假酒,共计货值金额40多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林某某已经就销售假酒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虽明知自己购进假酒,但并未将该假酒推向市场进行销售,系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准备销售,且未销售货值金额40多万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购进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尚未来得及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林某某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曾因销售假酒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 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 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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