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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黑社会性质案件的认定、量刑、辩护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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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58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7日22:00: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

黑社会性质案件的认定、量刑、辩护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什么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在十人以上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实施活动;

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仅会通过实施敲诈、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利益,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还会通过设立公司、企业等,“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符合本特征。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常会伴随大量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如果只实施了违法活动,并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另外,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

(四)危害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二、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如何量刑?

组织者、领导者,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作用管理的犯罪分子。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3、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替人行凶、插手纠纷、报复他人、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4、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5、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

积极参加者,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骨干成员,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在认定“骨干成员”时应分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

第四,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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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哪些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般参加者(即“其他参加者”),指除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有参加组织的仪式;

2、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3、与涉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相对应的位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支持、帮助、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

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会也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并且黑社会成员人数众多,鉴于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 “一刀切”。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

如不存在前述活动的,可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如无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影响、扩大组织势力、实力、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纪律、惯例、活动规约,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六、关于黑社会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上一条:利用职务便利重复报销套取医疗补偿金,构成犯罪吗? 下一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