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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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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59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02日10:39: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典例


基本案情

2017315日,郑某某向其朋友刘某某借款60万元用于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并向刘某某保证说待还清银行贷款后,再将房产另行抵押借款,所借款项立即偿还其向刘某某的借款。

刘某某将钱款出借给郑某某后,郑某某向商业银行偿还贷款后,又将该房屋另行抵押,获得他人的借款55万元。

郑某某在获得上述借款后并没有将其归还给刘某某,而是其划至自己名下逃匿至别处,并用于赌博挥霍。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自己与其朋友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民事争议,不是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他人钱款后逃匿并用于违法活动,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郑某某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他人的借款,但是其在获得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向刘某某归还,而是产生的了非法占有目的,收到借款后逃匿并将该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产生了法益侵害性,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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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在于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来骗取刘某某的财产,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没有合同诈骗行为。但是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收取他人借款应将该借款归还给刘某某,但郑某某却携款逃匿,进行赌博挥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当获得财产利益,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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