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AA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黄某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他人信息资料进行贷款诈骗,共计获得金额400多万元。黄某某将自己通过贷款诈骗得到的金额存在了其好友候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候某某在明知该钱款是黄某某通过贷款诈骗得来的,仍为其提供帮助。之后两人共同将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挥霍。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是黄某某实施贷款诈骗所得的资金的情况下,向黄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并将该钱款挥霍以故意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主观方面明知是黄某某实施贷款诈骗所得的资金;客观方面实施了向黄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将黄某某犯罪所得资金用于生活消费等方法,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主体上符合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洗钱罪。
律师评析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同。洗钱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般来说,洗钱行为都会妨害司法活动,因此在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间成立想象竞合。两罪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作出规定,只是构成洗钱罪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还要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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