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其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擅自处置该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卫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卫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
卫某某在明知法院查封上述房产的情况下,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共收取杨某某的购房款共计200万元。
卫某某始终未向法院报告该房屋已经被出卖的事实,并将收取到的钱款挥霍,未清偿其与黄某某之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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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
被告人卫某某明知法院查封上述房产的情况下,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将买房款挥霍,且始终未向法院报告讼争房产出卖事实,构成了非法处置。被告人卫某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行为人在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导致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