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典型案件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刘某某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村镇内无证经营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AA粮食公司。
2017年7月12日刘某某主动向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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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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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而买卖玉米的行为,虽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列举的情形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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