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网上收集并出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上旬到2017年6月底,冯某某通过在网上搜索、窃取、收买、非法获取多条外国公民信用卡信息卖给其朋友。
其朋友再将从冯某某手里非法获得的多条外国公民信用卡信息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卖给他人。
冯某某从中获得大量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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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卖给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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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且数量巨大,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