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初,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做生意急需现金周转等事由,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房产证作抵押以及承诺短期内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三百多万元,扣减其己还款项及支付的利息50多万元,仍有借款200多万元不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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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效担保等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以借贷的形式,骗取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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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取得他人钱款,诈骗行为既遂后,以返还利息为由向被害人支付的部分钱款,不应计算入诈骗犯罪的数额,该部分钱款应折抵未付的本金,并以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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