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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月某日凌晨,董某驾驶摩托车携带钢管、菜刀来到某市某美食广场前烧烤摊档,董某伙手持钢管、菜刀将在此处经营食品生意的被害人温某打倒在地。被害人温某的妻子洪某发现后,上前阻止并与对方对打。
董某驾驶摩托车逃跑时,在附近居住的洪某的弟弟洪某乙闻讯赶来将董某乘坐的摩托车推倒,董某爬起来手持菜刀对洪某乙进行威胁,洪某乙用掉在现场的一根钢管将董某手持的菜刀打掉并与其扭打在一起,后与其追上来的洪某等人将董某控制后报警。现场缴获作案工具钢管一根、菜刀一把、摩托车一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温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洪某、洪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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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董某当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钢管一根、菜刀一把、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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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一般量刑标准如下: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②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基准刑。
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一般故意伤害罪不同,故意伤害罪有较大的和解空间,寻衅滋事罪除了被害人以外,还侵犯了社会秩序,因此,寻衅滋事罪即便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也会继续侦查,符合条件的仍应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