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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定罪免罚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为AA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其在负责AA镇煤矿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负责煤矿改造补偿款的发放。在拨款的过程中孙某某向该煤矿的负责人钱某某进行利益暗示,钱某某在收到补偿款后,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孙某某,孙某某用钱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的储蓄卡,预存100元。
事后,钱某某将该补偿款中的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至孙某某新开的账户中。孙某某的收到钱某某的转账后,内心不安,一周后将该钱款退回。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办理银行卡中预付了100元的预存资金,结合之后钱某某向其转账金额,被告人孙某某实际占有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9900元。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积极退赃,应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公款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悔,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原审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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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而本条中的所谓“个人贪污数额”,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办理银行卡时预存了100元,在收到钱某某向其转账的金额后,其个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9900元,公共财产实际损失的数额亦是9900元,因此应当以9900元认定其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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