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网络技术远程操控他人手机对系统功能进行干扰修改,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何某某和白某某两人商议通过自己已经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实现远程操控他人的手机。
何某某和白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相关的设备,并且在网络上通过社交平台联络被害人,通过聊天诱使其在手机上登陆何某某和白某某提供的账号,在被害人注销自己的账号而登记何某某和白某某所给定的账号时,何某某和白某某通过技术手段便获取了被害人手机账号的信息,之后其两人通过恐吓威胁泄露被害人信息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向其给付金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和白某某两人通过修改多名被害人手机的账号以及密码等信息,远程锁定被害人的智能手机设备,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和白某某在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后以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在恐惧的心理下处分财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两罪为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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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智能手机系统的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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