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能罚金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段某某在担任AA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一职时,在与BB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BB有限公司经理冯某某的回扣,为冯某某谋取利益,冯某某先后多次向段某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账,数额达10万多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冯某某作为BB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AA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段某某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冯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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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增加了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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