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伪造产权证明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获得借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周某某在外地赌博欠下了高额赌债,为还赌债,周某某利用自己担任A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发展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好友葛某某借款。葛某某提出周某某需要提供抵押物,否则不会借款。
周某某便伪造了房屋的产权证明,从葛某某处获得了200多万元的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赌债。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单位名义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依法成立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与葛某某之间属于民事借款纠纷,自己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该借款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公司发展急需资金为名,伪造相应的产权证明骗取担保,其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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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区别中,最核心的是要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判断这一主观目的是否存在,即不能仅仅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于限缩而放纵犯罪。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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