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胡某某从其朋友处购买了一批毒品供自己吸食,在开车回家的途中因行为异常而引起了当地巡逻民警的注意。
胡某某试图摆脱民警未果,民警从胡某某随身的书包中搜出了多颗不明药丸,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甲基丙胺,该批药丸共计重量为80多克。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包内装有毒品,同时公诉机关在认定毒品克数时应当以甲基丙胺的纯度计算,而不应以全部毒品的重量计算。
法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长期吸食毒品,胡某某从其朋友(另案处理)家中刚刚完成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可能对自己包中携带毒品的情况不知晓。
且其当时神志清醒,对其携带毒品有清楚的认知;对于被告人胡某某认为毒品重量的计算方法错误的辩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的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计算,故法院对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且明知自己携带毒品,依法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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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