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购买假币后使用的,构成购买假币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从其朋友处听说可以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假币,于是托人联系到出售假币的霍某某,双方约定在某某饭店进行假币交易。
赵某某向霍某某购买了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共计4万元假币。交易完成后,赵某某在一次使用该假币付款时被发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抓获。
在审讯的过程中,赵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是从霍某某处购买假币,公安机关将霍某某抓捕归案后发现霍某某长期从事出售假币的行为,共计出售的假币总面额为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予以出售的,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的,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购买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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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 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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