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移转出资,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吗?
基本案情
2012年,楚某某在与他人一同创办AA股份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向其朋友孙某某、钱某某和苏某某等人借款,并将该借款以自己的名义向AA股份责任公司缴付出资。
在向工商机关完成登记手续后,楚某某又将该出资款项从公司转移出来,用于归还孙某某、钱某某和苏某某的欠款。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多次向他人借款作为其注册企业所缴的出资,在完成企业设立后将该钱款从公司转出的,依法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被告人楚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待出资完成后将钱款转出的行为,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将钱款转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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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从法定验资下的实缴资本转为认缴资本的过程中,我国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有适用的空间呢?根据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 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具体在现行《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适用实缴注册资本制的公司主要有:
(1)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种 公司形式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是需要在发行 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有规定的,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最低 注册资本的限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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