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赵某某谎称自己作为多家商品销售公司的代理人,以投资经营珠宝生意为名向不同群体数人借得人民币700多万元,并向多名被害人许诺以高额回报。
赵某某取得他人提供的钱款后,并未将其钱款投入实际的经营,而是用于放高利贷,部分借款用于归还自己的银行信用卡。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多家商品销售公司的代理人,并以从事珠宝投资生意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许诺的高额利息仅仅是一时还不上,其与多名借款人之间仅仅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自己无非法占有目的,所欠借款仅仅是一时还不上的辩解,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赵某某并非多名商品销售公司的代理人,所借得的钱款也并未从事其所宣称的珠宝投资生意,根据不可能产生大额的盈利,在不具备兑现其所承诺的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仍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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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上进行分析,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受骗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和从事珠宝投资生意为名,向被害人借款并许诺以高额回报,使得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最终使得被告人赵某某获得了非法利益,而多名被害人遭受损失。
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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