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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A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了解到近期国家某某部门出台相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项目,孟某某遂同BB物流公司董事长魏某某商议,希望能以BB物流公司的名义,向国家某某部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魏某某同意后,AA科技有限公司以BB物流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了该项目,某某部门的工作人员到AA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最终决定批准AA科技有限公司的申报,并该公司支付资金。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某在明知AA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申报国家某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其为BB物流公司的下属企业,隐瞒事实真相,不实申报使得相关主观机关陷入错误认识,非法骗取项目资金,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认为:AA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该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其虽然在申报材料中写有不实内容,但该内容并未使得国家主管机关陷入认识错误,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关机关的负责人到AA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最终做出批准对AA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资金的决定是依据AA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验状况以及生产能力做出的,因而AA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经查,AA科技有限公司副符合国家某某部门出台的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条件,AA科技有限公司所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有不实内容,但该内容不足以否定申报材料整体的可行性以及真实性,相关国家机关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同时AA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取到该资金后,确实进行了相关技术升级改造工作,其并非是为骗取国家资金而实施诈骗行为,综上,被告人孟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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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孟某某虽然在申报材料中写有不实内容,但该不实内容并未使得国家机关陷入认识错误继而向其拨发项目资金,同时该不实内容并未否定整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AA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取到该资金后确实进行了有关技术改造工作,因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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