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初,程某某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后,行至一处偏僻的居民楼时,趁人不备,撬开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一批财物,共计价格为1万多元。
案发后,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入户盗窃,非法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程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其真实年龄不足18周岁,户籍证明上所写明的年龄并非实际年龄。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了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对其进行骨龄鉴定的司法鉴定书。
法院认为:就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的真实年龄争议,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骨龄在18周岁,上下浮动在0.5周岁之间。同时结合程某某的户籍证明可知,程某某的年龄为18周岁零3个月,因而司法鉴定与户籍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因此法院以户籍证明作为认定被告人程某某年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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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以《户籍证明》所记载的年龄为准,本案中就被告人程某某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异议,公诉机关以骨龄鉴定结果与《户籍证明》相互印证的,可以证明《户籍证明》所记载年龄的真实性,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以《户籍证明》的记载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年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