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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离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郑某某在出差的途中,由于驾驶时间过长,感到疲劳,未注意到正在过马路的魏某某,将其撞到在地。
郑某某下车检查,发现魏某某伤势严重,急忙将魏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在治疗的过程中,郑某某听医生说魏某某伤势严重,失血过多,救治希望不大,便在公安机关到场前开车离开。
事后,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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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郑某某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将被告人郑某某送至医院后,在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事故前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自己在撞伤魏某某后,没有驾驶逃离现场,而是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开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撞倒被害人魏某某后虽将其送至医院,但在听说被害人魏某某失血过多,受伤严重,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后便驾车逃走,属于规避责任承担,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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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虽将受重伤的魏某某送至医院,但是未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责任,便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