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驾校教练在明知学员喝酒的情况下,放任其开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中旬,孙某某报名了AA驾校学车。
一日,在其完成一天的课程学习后,孙某某请驾校教练黄某某一同吃饭,席间孙某某喝了不少酒。
两人吃完饭后开车回驾校,孙某某坐驾驶位,黄某某在知道其饮酒后并未阻拦,放任孙某某驾车上路。在经过某处十字路口时,孙某某未能看到旁边的汽车,强行转向,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警处理,孙某某当时处于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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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和黄某某一并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机动车的驾驶教练员,教练对于该机动车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对教练车的安全行为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孙某某大量饮酒后,放任默许孙某某开车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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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原因在于:
第一,黄某某作为孙某某的驾校教练,在明知孙某某大量饮酒,不能开车的情况下,放任孙某某开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黄某某作为驾校教练,对于教练车具有管理控制的义务,其在孙某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性升高的情况下,处于阻止危险发生的地位,但其未尽到管理规劝的责任,未能切断危险而导致危险增大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