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获取游戏程序源代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齐某某无意间从网上找到了AA游戏软件的源代码,齐某某获取该源代码后私自对其进行了修改,调整AA游戏的难度以及相应的游戏道具价格,进而分别在多家游戏推送网站上以及发布,一直到被AA游戏的开发者发现并报案,齐某某共计获利2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AA游戏开发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某某游戏软件,非法获利20多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清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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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本案中的游戏程序的源代码符合计算机程序——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理解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的定义,因而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被告人私自复制、修改、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游戏程序的行为,依法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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