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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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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62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4日23:5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15年许某某任职某某市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期间,多次非法收受多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其给付的财物,希望许某某能将当地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公司。

经群众举报,侦查机关对许某某的有关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在一审的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以许某某所作的有罪供述系遭受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为由,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机关仅对侦查过程进行了说明,未提供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有针对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许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时受伤这一情况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无法解释许某某伤势的形成过程,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许某某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对于被告人许某某在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进行抗诉,并提交了侦查机关在讯问许某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拒绝提供许某某的同步审讯录像等证据,因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得被告人魏某某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在魏某某的有罪供述未排除非法获得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审讯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告人魏某某的伤势作出了合理解释,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魏某某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对于被告人魏某某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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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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