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收购他人医保卡购买药品后对外销售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段某某通过在社会上高价回收购买他人的医保卡,并在当地的多家药店,用医保卡划卡套取各种药品。
事后,段某某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将上述购得的药品再次转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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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高价回收他人的医保卡,并将收购回的医药卡用于大量购进药品,事后将上述药品通过网络销售转卖给他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药品销售的管理秩序,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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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