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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二审中检察机关提出新证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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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97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10日23:37: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二审中检察机关提出新证据的处理方式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冯某某在担任某某铁路公司调度室主任期间,通过在管理货物列车甩挂车计划的职务便利,收受AA公司和BB公司经理财物,为其公司运送货物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冯某某作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但是就现有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冯某某收受BB公司贿赂,固对于上述金额法院不予认定为受贿罪金额。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在一审宣判后,经过补充侦查,提出抗诉,就冯某某除收受AA公司经理提供的财物外,同时还接受了BB公司向其给付的不正当利益,并利用职权为BB公司甩挂车提供帮助,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于收集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冯某某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给付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冯某某的受贿金额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冯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但该证据并未经过一审质证,若二审法院直接采信上述证据,可能会使得被上述人冯某某面临更严重的刑罚并丧失上诉权,因此希望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就检察机关在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均是为了证实被上诉人冯某某有罪,由于上述证据均为向一审法院提供,没有经过一审法院质证,致使冯某某的质证权和辩护权受损,因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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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二审的过程中存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一条: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定罪情节还是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下一条: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