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胡某某开始通过其承租的实体门店向外销售从A市购进的某种减肥保健药品,之后又在某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网店进行销售。
之后,胡某某为了节约成本,便从他处购进某种散装的该种减肥药,将其邮寄到老家进行包装再运回对外销售。
在一次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胡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药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便将其实体店查封,告知其查封期间禁止销售。
胡某某便将剩余的减肥药品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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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实体店铺被查封后,通过网络进行对外销售的,依法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所销售的减肥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添加在食品中使用的成分,并且在经执法机关明确告知后,仍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上述减肥保健品,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销售,被害人范围广、不特定、数量多,相比一般的门店经营,情况更为恶劣,因而对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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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胡某某的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后,通过网络进行对外销售。
网络销售本身具有受众范围广、人数不特定的特定,因而胡某某的销售行为造成的后果较实体销售更为恶劣,因此法院决定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