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销售假冒毒品向办案机关提供贩毒线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中旬,冯某某从药品购买了大量头疼粉装入塑料袋中伪装成毒品,事后冯某某通过网络唆使段某某、朱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帮助自己贩卖毒品。
冯某某同时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并将伪装成吸毒人员的几名警察的联系方式以及交易地点告知段某某等人,最终导致段某某等人被抓获,冯某某获得当地警方提供的举报奖励。
事后警方发现,冯某某所宣称的毒品实际魏头疼粉,冯某某意图通过唆使他人贩卖假毒品,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骗取公安机关的线索奖励费。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唆使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所贩卖的是头疼粉,并不是真正的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冯某某的主观意图是通过伪造毒品并唆使他人进行贩卖,同时告知公安机关骗取举报奖励费的诈骗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获取举报线索奖励费,通过伪造假毒品,唆使他人贩卖自己伪造的假毒品,骗取公安机关的奖励费,造成多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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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通过伪造毒品,唆使他人进行贩卖,伪造出有人贩卖毒品的假象,并告知公安机关,使其产生意思错误,误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其提供贩卖毒品的线索,并向冯某某支付奖励费,综上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