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侵占本单位赠品后销售的,犯罪金额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陆某某在担任某某化妆品公司专柜营业员的过程中,趁他人不备,将本属于销售正品附赠的商品占为己有,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
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将陆某某抓获,并将其网店注销。
经查,陆某某共计销售上述侵吞公司赠品获利1万多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某某化妆品公司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窃取该公司的附赠品,进行对外销售获利的,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在犯罪数额认定上,辩护人认为,尽管本案所销售的商品是赠品,但是其也包含有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具有价值,可以用专业方法进行鉴定核价,不应当直接以陆某某所销售的价格认定其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某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赠品予以侵吞窃取,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就其犯罪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本案销售的物品属于赠品没有市场定价,但是其仍属于商品,应当以核价的方式确定其犯罪数额,不宜直接依据网络销售的价格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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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犯罪金额是衡量财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本评价指标,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可由货币计量的财产价值贬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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